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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试行交通违法处罚新标准 确定具体的处罚数额
发表时间:2008-09-02 21:48:52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作者: 点击数:
 从9月1日起,广西试行新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新的处罚标准根据不同违法情节,确定了具体的处罚数额。

  细化违法处罚条款

 “广西将试行的新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有两个最大的特点:一是区分了违法情节;二是明确了违法情节相对应的数额。”9月1日,广西交警总队秩序科刘警官介绍说,国家颁布的《交安法》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只规定一个框框。比如“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法行为,原本南宁市交警支队使用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表上,只笼统地将其归纳为“1001”,罚款金额上限为2000元。而现在全区统一试行的处罚标准表代码升级成了5位数(如下表),分别对“驾驶拼装的摩托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10011)”;“驾驶拼装的营运载客汽车上道路行驶(10012)”;“驾驶拼装的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10013)”3个不同的情形,分别处以500元、1500元、1000元的罚款。“细化处罚条款,可以避免执法中的‘一刀切’式的处罚。”

  广西交警部门有关负责人强调, 现在试行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只针对罚款数额,不针对扣分标准,所有扣分仍按原标准执行。

  另外,新的处罚标准除了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处罚标准确定具体数额外,对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的处罚标准也进行了统一量化。如非机动车不按规矩载物的、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乘车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违法行为的,若按以前的处罚条例规定,得处以5元至50元罚款。对此,各市的处罚标准都不相同,这让很多驾驶人员很难理解。新标准对这些违法行为则统一规定罚款50元,旨在让每个交通参与者在安全意识和责任感方面有所提高。

  处罚超速划分更细

  今年1至7月,全区涉及超速行驶的责任事故383起,造成189人死亡、43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36.66万元,比上年同期分别下降29.21%、33.92%、34.29%、18.38%。其中涉及超速行驶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责任事故3起,造成13人死亡。

  在《交安法》中,对机动车超速是否超过规定时速的50%做了一个界定,罚款额度从200元到2000元不等。而超速50%以上的行为,到底应该罚多少,有时候民警也摸不准。在新的处罚标准中,对超速这一交通违法行为的划分更细。

  广西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现在试行的新处罚标准,主要是针对查处超速违法行为,根据不同的违法情节,细化了相应处罚标准,确定了具体的罚款数额,改变了以往不分情节一律罚款,并且一律按最高罚款限额的做法。例如,新试行的处罚标准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30%以下的处罚款100元;超过规定时速30%以上50%以下的处罚款150元;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80%以下的处罚款500元;超过规定时速80%以上100%以下的处罚款1000元;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处罚款1800元;在高速公路上超速50%以下的罚款200元。

  一位从事一线执法工作的交警坦言:“新的标准中,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是以数据来衡量,而不是民警的主观判断。”

  技术监控日益完善

  记者还了解到,近年来,全区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不断增加,使用范围也不断扩大,今年全区测速路段(除各城市的路口、路段监控外)就由去年的366处增加到628处。同时,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日益突出。

  但是,由于这些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使用正处于逐步完善中,所以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如部分道路标志标线设置不完善、测速路段设置不规范等问题,在很多地方都不同程度存在。

  对此,广西交警部门专门就规范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使用和管理专项治理活动进行部署。同时,在全区范围内征求修改意见。要求各地一定要认真研究,提出合法、合理、切合实际的意见,增强规范的法律效力和可操作性。

  广西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说,公安交通管理工作要理顺管理执法与纠正违法、教育与处罚之间的关系,实现依法与规范、严格与便民的有机统一,避免以罚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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