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方某酒后驾车失控,致车尾将一摩托车驾驶员撞死,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在被判刑1年的情况下,5月5日闵行区法院作出方某赔偿死者父母妻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45.12万元,扣除车主上海鹿丰玻璃装饰有限公司已支付的22.5万元,方某应赔偿22.62万元的一审判决。
2007年8月11日凌晨,方某饮酒后驾驶上海鹿丰玻璃装饰有限公司的中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新龙路1058弄处,因故采取制动,导致车尾向左甩至相对方向的车行道内,适逢死者丛先生驾驶两轮摩托车沿新龙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上述地点,货车左侧尾部与摩托车发生碰擦,丛先生因此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认定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诉讼中,上海鹿丰玻璃装饰有限公司向死者的父母妻子四人赔偿了22.5万元。方某也因本起事故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为向方某索赔,死者的父母妻儿等 4人走上法庭,要求方某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45万余元。
法院认为,因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方某饮酒后驾驶车辆,在发生情况后未采取有效的措施,致本起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上海鹿丰玻璃装饰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车主,对车辆的安全行驶负有管理责任,现该车辆发生事故,本应对驾驶员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但其与死者家属协商并已支付了部分赔偿款,死者家属也放弃要求其承担的责任,予以准许。另外,死者虽为农村户籍人员,但其在沪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在城镇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故依法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作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