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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院发布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指导意见
发表时间:2006-10-19 18:52:48 来源:重庆法院网 作者: 点击数:
今天上午,市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市高院副院长刘竹梅向媒体发布了将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至此,从今年4月26日通过媒体刊发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到召开法官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以及听取交警总队、保险公司、市律协、市工商联等相关部门意见,前后历经25稿的《意见》终于尘埃落定。

     《意见》共计40条,包含了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责任的分配、赔偿金额的确定以及赔偿协议效力、适用范围等内容,对于历来争议较大的被挂靠单位、发包人、出租人的赔偿责任范围、城市居民、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有了明确规定。

      发布会后,一直关注、见证着《意见》出台过程的媒体记者表示,正式出台的《意见》体现了以人为本、平等保护的理念,非常切合重庆的社会现实,对于树立公众的生命安全意识、建立良好的交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提问的还有市高院民一庭庭长戴军、副庭长黄灿波、法官邬砚。市高院宣传处处长谢晓曦主持了新闻发布会。
 

 

                (文/谢晓曦   图/马卡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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