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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肇事案的“责任困惑”
发表时间:2006-10-21 10:40:17 来源:法院报 作者:唐 涛 点击数:


持无效驾照上路者惹出事故,违规办证的部门是否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个持有驾驶证、但未满18周岁的司机开车撞人,交警部门给出了“无证驾驶”的责任认定,那么,办理驾驶证的机关是否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日前,发生在河北省邯郸市的一起交通肇事案让受害人家属闻勇陷入困惑中。

关键词:违规办证

    闻勇是河南温县某机关公务员。

    2002年3月3日,闻勇的母亲谢英带着儿媳刘小娜到河北省邯郸市访亲,二人返程途中,在107国道被一辆三轮农用车撞倒在地,刘小娜被撞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谢英双腿骨折,肇事司机逃逸。2002年4月9日邯郸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责任认定:肇事司机李华为“无证驾驶”,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李华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肇事司机李华,河北省磁县人,从事个体运输。该案所引起的争议中,李华的年龄成了关键。

    李华出生于1984年,事发时未满18周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申领驾驶证时必须年满18周岁。另外,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不符合法定条件领取的驾驶证是否有效问题请示的答复》中指出:申领驾驶证,申领人年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于隐瞒真实年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的驾驶证,应当认定为无效行政许可,视为无效驾驶证并予以注销。

    未满18周岁的李华,他的驾照又是如何申领下来的呢?在办理证件时是否隐瞒了年龄?

    在邯郸,记者了解到,该市交警部门下发正式的责任认定书之前,曾有过一个《关于李华驾驶证的情况说明》。交警支队认为,李华初次办证年龄为16周岁,该证件是在磁县农机监理站办理。为了确认,交警部门派人去磁县农机监理站核实,在电脑中确实查到李华的证件档案,档案显示年龄和驾照年龄竟然一致。等于说李华在办理证照时,磁县农机监理站明知他年龄不符合要求。当交警部门要求农机监理站出具证明时,一位档案员却以领导不在为由拒绝了。当交警部门再次出现时,磁县农机站的工作人员转达了领导意见:“我们知道办证错了,不符合规定年龄的证明我们不出”。

    随即,交警部门找出李华的行车证,但发现行车证未按规定年审。对此,农机部门倒是同意出具证明,并盖了公章。驾驶证不符合年龄要求的证明没有拿到,但责任认定延期已到。于是,交警部门经向上级请示,决定“先把责任认定书下达再说,按持无效驾驶证对待。”

    虽然办证机关对违规办证的行为不予否认,但却拒绝出具相关证明。交警部门给出的“无证驾驶”理由只能依据行车证未经过年审,至于“不符年龄”仍未写进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

    闻勇认为,基于以上事实,交管部门和农机部门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就违规办证行为,检察院以渎职罪起诉办证机关是没有问题的,但要求赔偿就没有法律依据了。”了解该案件的一位律师说。

关键词:赔偿责任

    2005年6月7日,逃逸3年的李华被公安机关抓获。但是,2006年8月,当《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6 邯山刑初字第60号)摆在眼前时,满怀对正义期待的闻勇一家人对法院的判决困惑不已:法院宣判被告人李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而针对办证机关,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判决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邯郸市农机安全监理所、河北省磁县农机监理站在本案中均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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