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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表时间:2006-05-08 22:24:54 来源:www.hzxs.jcy.gov.cn 作者: 点击数: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通过审查起诉实践,笔者认为:在认定交通肇事罪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交通肇事罪与意外事故的界限
  二者区别的关键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因而不能认定是犯罪。在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时,不能仅凭行为人客观上有违章行为就据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失,而应根据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否有预见义务以及有否预见能力来认定。例如,甲某超速行驶,将乙某撞死。事后证明,乙某是故意撞上甲某的汽车而欲图自杀。在这种情况下,甲某对乙某的死亡根本无法预见,也就不存在预见义务,故甲某主观上不存在过失,也就不应对乙某的死亡负刑事责任。对于甲某,就不能只根据其超速行车而认定其主观上具有过失。
  

  二、交通肇事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界限
  二者都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其区别主要是在于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不同。在一般情况下,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也就是这个危害后果程度的把握。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一般交通事故虽然也违反了交通运输方面的规章制度,但是其违章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没有达到法定标准,不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而不构成犯罪。
  

  三、交通肇事罪罪数认定的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发生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责任,不顾他人安危,继续驾车超速行驶,以致又撞伤、撞死他人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情况。在刑法理论界,对这种行为的定性问题有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肇事后逃避罪责,不顾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横冲直撞又造成危害后果,只是出现主观罪过的转化,即由过失转化为故意,对行为人应定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或其他相关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可划分为前后两段,前一段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后一段行为人对撞伤撞死他人的主观罪过为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第三种意见认为,把行为人的行为划分两个阶段是对的,但后一阶段出于逃避罪责的目的,驾驶汽车在公共场所横冲直撞,已构成了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的危害,对行为人就以交通肇事罪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并罚。
  我们认为,上述三种观点均有不完善之处。对此可以分两种情况来探讨: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责任而逃避,在逃避中又违反交通法规而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这种情况下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同种数罪,当然,对此不按数罪并罚,而按一罪处理,另罪作为量刑情节来考虑。第二种情况是: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躲避他人的拦截、横冲直撞,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可能丧失持放任态度,以致又撞伤、撞死他人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横冲直撞、危及的公共安全,不仅仅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并且行为人对公共安全的破坏持一种放任态度,所以,行为后一阶段的行为构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对此,应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行数罪并罚。
  

  四、交通肇事罪向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转他的认定问题
  根据2000年11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该条款已明确了交通肇事罪与因交通肇事行为后实施的行为应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伤罪的具体认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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