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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罪
发表时间:2006-01-14 16:56:09 来源:找法网 作者: 点击数:

内容提要:

通过学习《刑法》,结合司法实践,系统的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重点说明交通肇事罪共犯质疑,交通肇事罪与间接故意杀人、伤害罪的区分与定性问题。得出相关结论并提出本人建议。

关键词:交通肇事,间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共同犯罪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的客观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所谓交通运输是指铁路交通运输,海上交通运输,公路交通运输和空中交通运输,由于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的速度快,运载量大,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使公私财务遭受重大损失,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犯罪论处。

2、本罪的客观方面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也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依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作为的方式如酒后开车,超速,强行超车,错扳道叉等,二是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任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员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且实施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当然在实践中多为交通运输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既可以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尽管过失的表现形式不同,但行为人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心理状态却是一样的,既在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至于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本身,则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二、认定交通肇事罪应注意区分的界限

划清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把握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要看行为人有无违章行为,总成了多大的危害巨朵;其二,是要看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发生的事故有无过失,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造成了他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并且,这种危害结果必须是由行为人的违章行为直接造成的。同时还应特别注意以下四点:(1)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行为人虽然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但并没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不成立本罪。(2)因果关系。虽然发生了严重后果,但如果严重后果与行为人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构成本罪。(3)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行为虽然造成了严重后果,但行为人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亦不能认定本罪。(4)行为人在事故中应当负一定责任。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在许多情况下,行为人与被害人均有责任,如果行为人对事故不负责任或者仅负次要责任,也不能认定本罪。刑法实践中,有的事故的发生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的,诸如交通路线的障碍,自然灾害,他人故意或过失行为的干扰对于完全由肇事的交通运输人员的违章行为引起的交通事故,自然由其完全负责;对于完全由于被害人自己的过失而造成的重大事故,则应由被害人自己负责;对于交通运输人员与被害人双方过失引起的事故,则应查清双方过失的情况,对交通运输人员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对那些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重大事故,则应作为意外事故处理,对一般的违反治安管理和交通法规的行为,免就造成了一定危害结果但没有达到上诉严重程度,应由公安机关或交能部门作为一般交通事故处理。

三、交通肇事罪共犯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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