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为切实保障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交通事故具体处理内容如下:
一、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大,且当事人对事实及原因无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应立即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二、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大,但当事人对事实及原因有争议的,应立即报警,等候交通民警处理。
三、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较大的,应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立即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按程序进行调查。如双方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应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法定期内依法进行调解。
四、发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不能达成协议的;2、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3、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4、有一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调解申请的;5、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
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除需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外,不得扣留肇事车辆及其牌证,不得收取事故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