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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交通律师网提醒:2007年9月1日起,交通事故立案后,当事人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时,可以请委托的律师到场。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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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该怎么办?
发表时间:2006-03-16 19:50:2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为切实保障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交通事故具体处理内容如下:

  一、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大,且当事人对事实及原因无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应立即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二、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大,但当事人对事实及原因有争议的,应立即报警,等候交通民警处理。

  三、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较大的,应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立即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按程序进行调查。如双方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应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法定期内依法进行调解。

  四、发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不能达成协议的;2、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3、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4、有一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调解申请的;5、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

  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除需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外,不得扣留肇事车辆及其牌证,不得收取事故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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